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公布了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七批),江西康宝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生产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被罚。
公告内容显示,2022年2月16日,樟树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投诉人称在某网络平台上的康宝保健品专卖店购买的“东方同康宝®无蔗糖蛋白质粉(蛋白固体饮料)”产品标签配料表标注添加了原料“D-甘露糖醇”,涉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产品标注生产企业为江西康宝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2月17日,执法人员对江西康宝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公司外包材库发现上述被投诉产品的外包装标签3500个。根据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附录表食品添加剂的允许使用品种、使用范围以及最大使用量、残留量的规定,“D-甘露糖醇”的允许使用范围仅为“糖果”。
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较为隐蔽,是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的重点领域。江西康宝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樟树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475元、罚款人民币5.7万元的行政处罚。
另据公开信息显示,江西康宝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注册资本2150万。经营范围包括保健食品生产、食品生产、消毒剂生产(不含危险化学品)、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生产等。
值得注意的是,江西康宝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曾多次因生产经营食品不合格被行政处罚。
2017年5月19日,因生产的“东方同康宝牌东方钙咀嚼片(儿童型)”(1.75g/片,批号:20160916)维生素D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监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9360元,罚款8万元;
2018年5月22日,因生产不合格食品,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罚款5万元;
2020年2月18日,因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罚款5.5万元;
2020年9月29日,因其生产的产品“鑫康宝牌东方红彤口服液”(生产日期:20191006)维生素C项目不符合Q/JKB0009S-2017《鑫康宝牌东方红彤口服液》要求,樟树市市场监管局向江西康宝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发行政处罚书,没收违法所得233.6元,罚款1.5万元,处罚没款共计1.5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