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
案例一:2016年12月3日,薛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D×××23小型轿车行驶至郏县迎宾大道南环路至汝河桥路段处,因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行为,被郏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的规定,对薛某做出了罚款200元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薛某一直未履行罚款义务,也未曾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郏县交警大队于2017年4月3日,依法对其进行催告,如薛某被催告后十日内仍不履行罚款义务的,将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例二:2016年12月5日,齐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D××××0Z小型汽车行驶至常付238省道郏县97公里路段处,因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行为,被郏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的规定,对齐某某做出了罚款200元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齐某某一直未履行罚款义务,也未曾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曾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交通违法强制执行专项行动开始后,郏县交警大队专项办工作人员通过细心筛选,郏县交警大队于2017年4月3日,依法对其进行催告,如齐某某被催告后十日内仍不履行罚款义务的,将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例三:2016年12月7日,王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D×××20小型轿车行驶至郏县行政路复兴路至经一路段,因实施违反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行为,被郏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的规定,对王某做出了罚款100元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王某一直未履行罚款义务,也未曾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交通违法强制执行专项行动开始后,郏县交警大队专项办工作人员通过细心筛选,于2017年4月3日,依法对其进行催告,如王某被催告后十日内仍不履行罚款义务的,将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开封
案例一:2017年4月4日12时,李长志(男,驾驶证号:4102221959****6038,无证,住址:河南省通许县厉庄乡双楼村人。)酒后驾驶一辆未悬挂号牌的小型轿车沿通许县218省道由西向东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化肥厂附近时,通许县交警大队民警发现该车行驶异常,立即对车辆进行检查。民警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李长志满身酒气、精神恍惚,遂依法按程序对其进行酒精呼吸测试,测试结果为96mg/100ml,后经血醇检测,检测结果为169.3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李长志对自己无证、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交通违法行为以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通许县交警大队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其无证和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合并处以500元的罚款。因李长志醉酒驾驶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犯罪,该案件已移交到案侦部门作进一步处理。目前李长志已被刑事拘留。
案例二:2017年4月6日20时,马建红(男,驾驶证号:4102211990****8431,准驾车型:C1,住址:河南省杞县西寨乡金盆村。)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BQ7122的小型轿车。当车辆行驶至杞县西关五岔路口200米处时,杞县交警大队民警发现该车行驶异常,立即对车辆进行检查。民警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马建红满身酒气、精神恍惚,遂依法按程序对其进行酒精呼吸测试,测试结果为21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后经进一步调查发现,马建红曾在去年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开封市公安局州桥交管巡防大队依法查处。此次马建红属于二次酒驾,其对二次酒驾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杞县交警大队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马建红二次酒驾的违法行为作出了罚款1000元、行政拘留1天、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郑州
序号车辆类型车牌号码车辆所有人违法次数1小型汽车豫AA0529潘璐1352小型汽车豫AHH227马桂兰963小型汽车豫ADB315黄敬祥954小型汽车豫AAP885齐明明955小型汽车豫AG0895薛鹏926小型汽车豫ADR371张玲927小型汽车豫AR8168郑州江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908小型汽车豫AEC256马水庆849小型汽车豫AR2710郭海峰8210小型汽车豫AG2201段相林8011小型汽车豫AR5851张天晴7912小型汽车豫AJD515王国鹏7213小型汽车豫AAL653蒋天海7214小型汽车豫AR8373武占元7015小型汽车豫AG2960欧阳文胜7016小型汽车豫AG0456高红6917小型汽车豫AAP852刘宗福6918小型汽车豫AG0998河南省中联集团公司6819小型汽车豫AG0220郑州铁路局治安联防指挥部6720小型汽车豫AFH809刘书丽6321小型汽车豫AEJ681朱梅勤6222小型汽车豫ACW183赵艳华6223小型汽车豫AS3281刘杰中6124小型汽车豫AFS698徐斌6125小型汽车豫A22G87郑中芳5926小型汽车豫AAD997张丽杰5727小型汽车豫AHC590王诗伟5528小型汽车豫AHC590王诗伟5529小型汽车豫AQ9709彭国强5430小型汽车豫AEK930河南省嵩山风景名胜区太室山售票处53平顶山
案例一:2016年10月14日10时17分,刘某某驾驶牌号为豫AN2085号大型汽车行驶至宝丰县商张线路段时,实施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宝丰县公安交警大队民警现场对其做出了罚款50元(记0分)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刘某某一直未履行罚款义务,也未曾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宝丰县交警大队于2017年4月14日,依法对其进行催告,如刘某某被催告后十日内仍不履行罚款义务的,将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例二:2016年10月8日13时55分,郭某某驾驶牌号为豫K69295号大型汽车行驶至宝丰县东五环路段时,实施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宝丰县公安交警大队民警现场对其做出了罚款100元(记0分)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郭某某一直未履行罚款义务,也未曾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宝丰县交警大队于2017年4月8日,依法对其进行催告,如郭某某被催告后十日内仍不履行罚款义务的,将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例三:2016年10月14日10时11分,黄某某驾驶牌号为豫AD500H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宝丰县七三四公路路段时,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宝丰县公安交警大队民警现场对其做出了罚款200元(记3分)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黄某某一直未履行罚款义务,也未曾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宝丰县交警大队于2017年4月14日,依法对其进行催告,如黄某某被催告后十日内仍不履行罚款义务的,将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例四:2016年12月9日,井某艳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DM×××1小型轿车行驶至鲁山县徐西311国道路段处,因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行为,被鲁山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的规定,对井某艳做出了罚款200元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井某艳一直未履行罚款义务,也未曾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鲁山县交警大队于2017年4月19日,依法对其进行催告,如井某艳被催告后十日内仍不履行罚款义务的,将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例五:2016年9月9日,邱某伟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D××××3小型轿车行驶至鲁山县徐西311国道路段处,因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行为,被鲁山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的规定,对邱某伟做出了罚款200元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邱某伟一直未履行罚款义务,也未曾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鲁山县交警大队于2017年4月19日,依法对其进行催告,如邱某伟被催告后十日内仍不履行罚款义务的,将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例六:师某欣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D××××2小型轿车,自2016年6月2日以来,因连续4次实施机动车道路交通违法的行为,被鲁山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对师某欣做出了罚款950元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师某欣一直未履行罚款义务,也未曾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交通违法强制执行专项行动开始后,鲁山县交警大队专项办工作人员通过细心筛选,于2017年4月17日,依法对其进行催告,师某欣被催告后已向银行补交了罚款。
洛阳
周某,拒不缴纳罚款,被@洛阳交警老城大队依法向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4月25日老城区人民法院下达执行决定书,将周某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永城
2017年4月19日,永城市公安交警大队对首批9名经催告后仍拒不履行交通违法处罚的人员,依法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2017年4月21日,永城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性进行了审查,作出符合执行条件准予执行的行政裁定。
汝州
为提高交通参与者守法意识、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河南省公安厅关于依法查处清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通告》要求,汝州交警在全市范围组织开展道路交通违法强制执行专项行动。现曝光一批汝州市驾驶人违法未处理名单,望以下驾驶人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前往交警部门进行处理。
安阳
漯河
漯河市违法较多的企业明细焦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