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56证券简称:ST慧球编号:临2018-020
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部分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为引进业务团队、推进公司业务开展,公司拟转让全资子公司慧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慧金”或“目标公司”)49%股权(尚未实缴出资)给自然人李睿韬先生,本次转让未实缴出资股权作价人民币1元,该股权后续对应的出资义务由李睿韬先生履行,公司仍持有深圳慧金51%股权,为深圳慧金的控股股东。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交易已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概述
深圳慧金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主要业务为智慧城市、智能物业、人工智能、互联网应用系统的技术开发等,为推进公司业务发展,公司拟转让深圳慧金49%股权给自然人李睿韬先生。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仍持有深圳慧金51%的股权,为深圳慧金控股股东。
2018年3月20日,公司与李睿韬签订了《慧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本次转让的49%股权公司尚未进行实缴出资,故股权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元,后续公司及李睿韬将按深圳慧金新的《公司章程》规定期限、出资比例缴纳出资。
本次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李睿韬,性别男,国籍:中国,年龄:45岁,住所:北京市昌平区,最近三年主要从事职业和职务:北京金软瑞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控制的核心企业及主要关联企业:无。
李睿韬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深圳慧金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尚未实缴出资),本次交易标的为深圳慧金49%的股权,对应的注册资本为2450万元。
(二)目标公司的相关情况
1、目标公司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慧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HMJ52Y
公司股东: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4层10
法定代表人:李洁
成立日期:2016年8月3日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可以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批准文件、证件经营。
一般经营项目:智慧城市、智能物业;人工智能技术、云计算技术的技术开发;互联网应用系统的技术开发;通信技术开发、信息技术开发;计算机、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计算机网络工程;计算机软硬件开发;通讯器材、自动化控制系统的销售、设计、上门安装及技术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2、目标公司权属情况
目标公司是公司于2016年8月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原名“科赛威智能(深圳)有限公司。
交易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以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3、目标公司经营情况
自深圳慧金成立至今尚未开展其他经营活动,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资产总额为3,490.38万元,净资产为-17.6万元。
深圳慧金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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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
1、甲方(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乙方(李睿韬)转让标的公司49%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为2450万元),该49%的股权尚未实缴出资,转让后由乙方按照经甲乙双方确认的标的公司新的《公司章程》规定期限缴足该49%的股权对应出资,履行相应出资义务,甲方对该49%的股权不再具有出资义务,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对该49%的股权进行出资。
2.本次转让的标的公司的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元(¥1.00)
3.乙方以货币形式受让上述股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将上述股权转让款支付给甲方。
4.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之日起10日内提供办理股权变更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修改、工商变更登记等。甲方有义务积极配合标的公司、乙方办妥股权转让相关手续事宜。
五、涉及本次股权转让的其他安排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将由李睿韬先生依法、合规组建业务团队。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深圳慧金将进行公司章程、工商登记变更并搭建适合业务开展的组织架构。
六、本次股权转让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仅转让深圳慧金49%股权,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不会因股权转让产生投资收益。
特此公告。
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22日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董事会决议
(二)《股权转让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