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原文:)
关于暂停办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23〕100号)有关要求,依法依规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相关业务,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于2023年4月20日零时后暂停受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新申请、延期及增项业务(在此前已受理的业务,按照原标准和流程进行审批),其他变更、注销申报事项正常受理。
二、自新标准发布之日(2023年4月19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到期的,资质证书统一延期至2024年7月31日。按照原标准要求正在审批中的资质,颁发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
三、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依据新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及时调整完善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审批业务信息系统,具体开始按新标准受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申请的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4月20日